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6323號
KSDV,114,司執,66323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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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63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15樓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駱瑞淇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5樓
相 對 人  
即債務人  俞宏翰即俞文豪
           住澎湖縣○○市○○路00巷00弄0號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  何勝崴  住澎湖縣馬公巿鎖管港185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  廖崑宏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本院向國防部主計局查詢相對人廖昆宏之薪資債 權,然相對人廖昆宏設籍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、相對人俞 宏翰即俞文豪何勝崴等則均設籍澎湖縣馬公市等情,有本 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等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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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