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3818號
KSDV,114,司執,63818,2025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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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381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、36號15、17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同上
代 理 人 徐明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星的即鄭季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
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林星的即鄭季薰之商業保險投 保資料,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,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, 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,經查債務人設籍新北市新店區,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,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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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