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2368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A
室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A
室
代 理 人 郭書妤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A
室
債 務 人 莊沛彰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(高雄市
鼓山戶政事務所)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 ,並為強制執行,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震昌消防實業 有限公司,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1樓,非本 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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