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0705號
KSDV,114,司執,60705,2025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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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0705號
聲 請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 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許曉天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 
相 對 人 葉俞真即葉鳳真即曾鳳真
           住臺東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00號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如債權人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,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、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 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,聲請查詢相對人 之財產,惟相對人住所位於臺東縣,是依前開說明,應屬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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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