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57627號
KSDV,114,司執,57627,2025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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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7627號
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9樓 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9樓  
代 理 人 黃志勇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9樓  
債 務 人 李美齡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7樓之6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 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,並為強制執行,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,又債務人戶籍設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7樓之6,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 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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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