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992號
KSDV,114,司促,7992,2025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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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99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陳耀輝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
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耀輝於民國94年0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
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
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
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
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
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
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
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
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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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