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54號
聲 請 人 A女
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雅良間聲請假扣押事件(本院114年度
全字第9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
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
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亦為法
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游雅良間聲請假扣押事件(案號
:本院114年度全字第9號),非顯無獲准之望,而聲請人無
資力支出聲請費用,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
申請法律扶助,亦已獲准為由,聲請訴訟救助,並提出財團
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(見全字卷第11頁)以為釋
明,且其假扣押聲請非顯無理由,符合首揭聲請訴訟救助之
要件。是聲請人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
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梁夢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隱蔽之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蕭英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