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人未遂等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上訴字,114年度,868號
TPHM,114,上訴,868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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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上訴字第86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曾奕誠



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曾奕誠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。
  理 由
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將被告釋放,刑事
 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曾奕誠(下稱被告)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
,茲其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
期徒刑5年8月確定,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
4年5月27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,有該署檢察官
114年執寬字第4087號執行指揮書1 紙附卷可稽(本院卷第3
51頁)。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,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,
自應予撤銷羈押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、第121 條第1 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惠玲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翊庭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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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