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173號
ULDV,114,監宣,173,2025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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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73號
聲 請 人 林品良

相 對 人 張寶云

關 係 人 林翠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宣告張寶云(女、民國00年00月0 日生、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林品良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張寶云之監護人。
指定林翠娟(女、民國00年0 月0 日生、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
  理 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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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