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73號
聲 請 人 林品良
相 對 人 張寶云
關 係 人 林翠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張寶云(女、民國00年00月0 日生、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林品良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張寶云之監護人。
指定林翠娟(女、民國00年0 月0 日生、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
理 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