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財訴字,114年度,2號
ULDV,114,家財訴,2,2025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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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
原 告 王素燕
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明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,係屬家事事件
法第3條第3項所定丙類事件,且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涉訟,原告
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至少新臺幣(下同)806萬4,633元,依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條第1項、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,919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
幣1,500元,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履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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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