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9276號
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代 理 人 陳怡穎
債 務 人 陳如意即陳妍麗
薛庭進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如意即陳妍麗對第三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之存款債權,及查詢 債務人陳如意即陳妍麗等二人之人壽保險、勞保投保資料,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。 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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