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560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楊山立(歿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。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是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,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,應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 能力之規定。
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26日,具狀向本院聲請查 詢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,並主張於查詢有效果時,併為強制 執行。然本件債務人業已於民國112年4月8日死亡,有卷附 之戶籍資料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,於 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