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852號
ULDV,114,司促,2852,2025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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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黃月琴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參拾壹萬肆仟肆佰玖
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表:
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204元 黃月琴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3% 002 新臺幣207294元 黃月琴 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

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204元 黃月琴 暨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002 新臺幣207294元 黃月琴 暨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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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