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807號
債 權 人 許洳緁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0號
債 務 人 余○○ 住花蓮縣瑞穗鄉瑞祥村○○路3段○巷
20號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健保、集保及郵局帳戶,執 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(桃園市 龜山區),有本院查詢債務人健保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 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