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3195號
HLDV,114,司執,13195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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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19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   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 住同上   
代 理 人 許俊傑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9樓 
債 務 人 林全福  住福建省金門縣○○鎮○○○○0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,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。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,並未表明 應執行之標的物,其所在地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福 建省金門縣,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非在 本院轄區。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 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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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