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764號
HLDV,114,司執,12764,2025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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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764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○號○樓之
           ○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郭宇庭  
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務 人 林凱誠即林彥亨
           住○○縣○○鄉○○○街○號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凱誠即林彥亨於第三人御手國 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在○○市○區○○路○段○號○樓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 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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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