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16號
TTDV,114,司拍,16,2025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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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
聲 請 人 蔡正育


相 對 人 尤治杰

債 務 人 尤治平(即尤福順之代位繼承人)


尤淑媚(即尤福順之繼承人)


尤寶玲(即尤福順之代位繼承人)


淑鈴(即尤福順之代位繼承人)


尤慧婷(即尤福順之代位繼承人)


尤國良(即尤福順之代位繼承人)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尤治杰尤福順(歿)於民國109年2月21日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5月21日,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,設定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,業經依法登記在案。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借據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。又如附表(土地)編號001所示之不動產,雖於110年6月14日因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尤治杰,惟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與民法第873條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,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附表:




(土地)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達仁鄉 台拉 252 160.14 全部 原所有權人尤福順 002 臺東縣 達仁鄉 台拉 253 132.24 全部
(建物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號 建 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 建 物 面 積 (單位:平方公尺) 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屋項突出物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 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 積 面積單位 0 0 1 3 3 台坂29號 台拉段 253 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、2層 一層 5 8 . 3 6 二層5 7 . 7 2 1 7 . 9 3 1 3 4 . 0 1 陽台8.33 平台7.69 1 6 . 0 2 平方公尺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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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