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2號
聲 請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
代 理 人 廖建勝
相 對 人 許沁如(即許葉雪娥之代位繼承人)
許佩甄(即許葉雪娥之代位繼承人)
黃伊婷(即許葉雪娥之代位繼承人)
黃添偉(即許葉雪娥之代位繼承人)
許瑩珊(即許葉雪娥之再轉繼承人)
許瑩瑩(即許葉雪娥之再轉繼承人)
許瑩亭(即許葉雪娥之再轉繼承人)
吳采迎(即許葉雪娥之代位繼承人)
吳嘉容(即許葉雪娥之代位繼承人)
吳承旺(即許葉雪娥之代位繼承人)
許富淵(即許葉雪娥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不動產所有權人
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
受影響,民法第873條、第867條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同
法第881條之17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故抵押債權屆
期未受清償時,縱抵押物已移轉為第三人所有,最高限額抵
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
二、原相對人許葉雪娥(殁)於民國86年5月13日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設定新臺幣(下同)25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0月31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並經依法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原債務人許仁修(殁)、於107年11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1,935,000元並簽借貸款契1紙,其借款期間、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契約書內,如不依約清償時,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即全部償還。惟聲請人屢次向相對人催討,相對人均未依約清償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
四、查本件聲請人主張,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借款契約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
類謄本等影本為證。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於
114年4月14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
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
述,從而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核尚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併
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附表:
(土地)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成功鎮 忠仁 752 59.55 全部
002 臺東縣 成功鎮 忠仁 885 49.87 全部
003 臺東縣 成功鎮 忠仁 887 36.27 全部
(建物)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騎 樓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2 4 2 中華路21號 忠仁段 885 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、2層 一層 3 3 . 6 3 二層4 3 . 8 9 1 0 . 2 6 8 7 . 7 8 全部
0 0 2 3 9 1 民族路28號 忠仁段 752 地號土地 水泥磚木造蓋鐵皮、1層 一層 4 4 . 1 0 1 1 . 5 5 5 5 . 6 5 全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