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284號
TTDV,114,司執,8284,2025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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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28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潘鈺嬙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(指
            定送達地址)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次按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婧瑜即徐婕徐瑋儀即賴瑋儀 強制執行,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金錢債權,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,非屬本 院轄區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 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 並繳納費用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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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