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676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金妹即鐘福盛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
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鐘福盛對第三人勞 工保險局(設臺北市中正區)之退休金債權,應為執行行為 係在臺北市中正區,該地顯非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