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2686號
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孫孟玲
住同上
債 務 人 廖小華即李小華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3樓之13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、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,並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投保資料,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新店區 ,非在本院轄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 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 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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