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2299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同上
代 理 人 游淯婷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號7樓
債 務 人 傑聯塑膠工業有限公司
設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號10樓之3
債 務 人 賴允斌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號10樓之4
債 務 人 賴張鳳雪即賴允崇之繼承人
住南投縣○○鄉○○街○○巷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、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,並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賴允斌之勞保投保單位及人壽保險契約資料,然 查債務人賴允斌之住所地為臺中市,非在本院轄區,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係違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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