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8510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9樓之1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9樓之1
送達代收人 吳子賢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9樓之1
債 務 人 吳惠珍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巷00弄0號
居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江季軒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巷00弄0號
居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 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。
二、查債權人本件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 0○000地號及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,及請求查 詢相對人勞保投保、郵局開戶、保險投保資料等,惟本件指 明之強制執行不動產標的均位於彰化縣,則依前開說明,本 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, 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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