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6686號
TNDV,114,司執,66686,2025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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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執字第6668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   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奕如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債 務 人 李沅容即李春景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係 直接聲請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、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商業保險、郵局開戶等資料,如查 無資料,則請求返還債權憑證等語。惟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地 係位於 新北市三重區,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參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強制執行, 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查詢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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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