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4214號
TNDV,114,司執,64214,2025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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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42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至2樓
            及5至20樓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 住同上
代 理 人 周立根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周立根
           住同上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美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王美娥 已於107年12月26日死亡,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是債 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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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