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2875號
TNDV,114,司執,62875,2025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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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2875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、
            2樓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劉德明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8樓  
債 務 人 張景龍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之1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 投保資料,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,非在本院轄區,有 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,依上開規定,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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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