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2251號
TNDV,114,司執,62251,2025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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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225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            7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            7號 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蔡惟智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蔡惟智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   
債 務 人 李龍傑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,經本院命 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5月7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 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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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