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169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至2樓
及5至20樓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
代 理 人 孫文慶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
送達代收人 孫文慶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
債 務 人 莊雅文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號
陳永倫 住同上一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對相對人莊雅文、陳永倫聲請強制執行,並未 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 區域,而係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 相對人之保險、投保等資料=,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。又相對人之住所地均在彰化地區 ,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,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 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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