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0866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蘇秋慧
債 務 人 賴奕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
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
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,於就債務人對
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,應指第三人所在地而言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於第三人千歲町小吃店之薪資並函
查債務人勞保、郵局等財產資料為強制執行,惟查上開第三
人係設在新北市永和區,此據債權人聲請狀載明足稽。依強
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
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
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