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55439號
TNDV,114,司執,55439,20250501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5439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   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   
代 理 人 魏淑華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 
債 務 人 陳宗揚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係請求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後,就查詢結果 予以執行,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,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嘉義 市,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,揆諸 上開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