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0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○○○○
26歲
泰國籍
指定辯護人 乙○○律師
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(音譯恰亞)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玖日起,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被告PARKING CHAIYO(音譯恰亞)因傷害致死案件,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,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,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。茲本院訊問被告後,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羈押原因仍然存在,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,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、第五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許 進 國
法 官 蔡 廷 宜
法 官 張 道 周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意 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