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害致死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94年度,360號
CYDM,94,訴,360,200509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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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4年度訴字第360號
 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  被   告 甲○○○○○○
            26歲
            泰國籍
  指定辯護人 乙○○律師
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(音譯恰亞)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玖日起,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被告PARKING CHAIYO(音譯恰亞)因傷害致死案件,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,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,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。茲本院訊問被告後,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羈押原因仍然存在,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,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、第五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許 進 國
法 官 蔡 廷 宜
法 官 張 道 周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黃 意 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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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