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4469號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縣○○道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住新北市○○區縣○○道0段00號
代 理 人 凃彥竹 住新北市○○區縣○○道0段00號22樓
債 務 人 翁瑞能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再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等資料 ,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浤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,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,有債權人所提 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,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 債務人之財產地址,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,依上 開規定,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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