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995號
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新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易創股份有限公司、左康蓉、左永寧間聲
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具狀陳明提示日(114年4月14日)當天公告之基準利率(因聲
請人提出之基準利率時間為114年4月24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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