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995號
TPDV,114,司票,9995,202505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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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995號
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新原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易創股份有限公司左康蓉左永寧間聲
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具狀陳明提示日(114年4月14日)當天公告之基準利率(因聲
請人提出之基準利率時間為114年4月24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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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樂易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