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699號
聲 請 人 鄧心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婷婷、洪碧華、洪龍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洪龍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(本院以聲請人提供
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,查詢戶政系統,系統顯
示資料不存在,故有補正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