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8308號
TPDV,114,司票,8308,20250502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308號
抗 告 人
即相對人 陳愉涵
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
因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11
4年度司票字第8308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
幣 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
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本
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