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0990號
TPDV,114,司票,10990,2025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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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990號
聲 請 人 蔡鋐霖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YENI ENDAH PRATIW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YENI ENDAH PRATIWI之身分證明文件(如護照
、居留證、工作證等),證明文件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
境內之住所或居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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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