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521號聲 請 人 黃宏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黃靚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是否曾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?如是,其提示日為何?二、按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 ,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。故聲請人應更正週年利率之利息 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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