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0521號
TPDV,114,司票,10521,2025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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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521號
聲 請 人 黃宏裕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黃靚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是否曾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?如是,其提示日為何?
二、按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
,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。故聲請人應更正週年利率之利息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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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