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0515號
TPDV,114,司票,10515,2025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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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515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FONG KAI BUSINES
S GROUP CO., LTD.)、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燦能、張燦
丁、林品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FONG KAI BUSINESS GR
OUP CO., LTD.)法定代理人為張燦能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
卡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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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