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7237號
TPDV,114,司執,97237,202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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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7237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理人 即
送達代收人 劉德明
債 務 人 彭淑敏彭春蘭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彭淑敏彭春蘭所有對第三人中
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鶯歌郵局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
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鶯歌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
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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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