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6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蕭文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賀子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