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480號
TPDV,114,司促,6480,2025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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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葉子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圳基


胡翔雲

一、債務人林圳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玖仟零捌
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
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第一項給付、督促程序費用,如對債務人林圳基之財產為強
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應由債務人胡翔雲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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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