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216號
TPDV,114,司促,6216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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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賀子彤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一
期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違
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
佰元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)
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
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(一)債務人賀子彤
民國95年6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
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
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
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及逾期
一期當月收取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,連續逾
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(二)查
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新
臺幣111219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另
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
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
條款、帳務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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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