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淮辰(即高文保之繼承人)、高子芩(即
高文保之繼承人)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標的是否為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文保之遺
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玖拾玖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文保之遺
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」?如是,請
具狀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