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911號
TPDV,114,司促,5911,2025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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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鴻毅
劉瀚元

張仟又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捌佰捌拾壹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91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,881元 張仟又、劉鴻毅劉瀚元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67,881元 張仟又、劉鴻毅劉瀚元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,881元 張仟又、劉鴻毅劉瀚元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)
(一)緣債務人劉鴻毅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
劉瀚元、張仟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
共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
同)80萬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10
份,金額總計 403,877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
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
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
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
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
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
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劉鴻毅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267,881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
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2月25日,將該筆
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劉瀚元、張仟又既為連帶保證
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
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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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