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810號
TPDV,114,司促,5810,202505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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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劉念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貝美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德成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德成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參仟參佰貳
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零柒拾參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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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貝美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