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賴昱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維輪車輛實業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曾佩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宏義
一、債務人維輪車輛實業有限公司、曾佩芸、陳宏義應向債權人
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‧三七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維輪車輛實業有限公司、曾佩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
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‧七四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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