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558號
TPDV,114,司促,5558,202505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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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傅上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紅盤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明耀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明耀

駱蘭華(LOK LAN WA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零貳佰肆拾元,
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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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