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534號
TPDV,114,司促,5534,202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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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5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謝孝晴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瑜宣(即程純良之繼承人)間聲請發支付
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相對人彭瑜宣(即程純良之繼承人)之法定代
理人彭敬恒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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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