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謝孝晴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佳蒨(即甘啓賢之繼承人)
甘書瑋(即甘啓賢之繼承人)
甘明祥(即甘啓賢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甘啓賢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
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新
臺幣捌佰貳拾陸元之違約金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甘啓賢之遺
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