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洲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6年度司促字第12656號)
一、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月7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
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。
二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,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
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
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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